秋節放煙火 地點時間有規定
2008/09/13 04:09
〔記者王榮祥/鳳山報導〕除了烤肉,放煙火也算中秋重點活動之一,縣消防局提醒孩童放爆竹煙火需由大人陪同,且放煙火地點、時間都有規定,違規可處3萬至15萬元罰鍰,呼籲大家注意。
消防局說明,中秋常見很多孩子在戶外放煙火,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應由父母、監護人或親人陪同,升空類(小高空、空中美人)、飛行類(沖天炮、笛聲炮)、摔炮類等原則上禁止12歲以下兒童施放,家長應避免購買。
高雄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則規定,在加油(氣)站、油槽及林班地等基地內,不得燃放爆竹煙火,施放煙火時間則為上午6時至晚上11時,違反規定者可處新台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
另為杜絕非法爆竹煙火帶來危害,消防局近期正加強地下爆竹煙火工廠及家庭代工取締,也鼓勵民眾隨時提供情資。如發現違規製造、販賣或儲存爆竹,可打檢舉專線07-7925291或119向消防局檢舉,經查獲者可向內政部消防署申請核發檢舉獎金。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913/78/15tu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