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各地施放煙火的民眾,都不時會傳出有人深夜放煙火影響他人的情形
特此公告各地煙火施放自治條例,以提醒大家施放煙火應注意的時間和地點即相關資訊
高雄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高雄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除法律或中央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第三條 施放爆竹煙火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第四條 下列區域不得施放爆竹煙火:
一、石油煉製工廠。
二、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
三、儲油設備之油槽區。
四、彈藥庫、火藥庫。
五、可燃性氣體儲槽。
六、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
七、
第五條 家戶於主管機關公告之年節或特殊節慶得不經許可施放爆竹煙火,但下列爆竹煙火不得施放:
一、高空煙火。
二、火箭炮。
三、沖天炮。
四、蜂炮。
五、雙響炮。
六、瓦斯炮。
七、砂炮。
八、
第六條 飛行類及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應垂直對空施放。
第七條 申請爆竹煙火施放許可者,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目的、時間、地點、數量、種類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經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高空煙火於施放作業前,應儲放於合格儲存場所。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