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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惠星煙火 / 201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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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自從2010/9月8日後共有3171人來看過。

有鑑於各地施放煙火的民眾,都不時會傳出有人深夜放煙火影響他人的情形

特此公告各地煙火施放自治條例,以提醒大家施放煙火應注意的時間和地點即相關資訊

 

高雄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高雄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除法律或中央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第三條 施放爆竹煙火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第四條 下列區域不得施放爆竹煙火

一、石油煉製工廠。

二、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

三、儲油設備之油槽區。

四、彈藥庫、火藥庫。

五、可燃性氣體儲槽。

六、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施放之區域。

第五條 家戶於主管機關公告之年節或特殊節慶得不經許可施放爆竹煙火,但下列爆竹煙火不得施放:

一、高空煙火。

二、火箭炮。

三、沖天炮。

四、蜂炮。

五、雙響炮。

六、瓦斯炮。

七、砂炮。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施放之爆竹煙火。

第六條 飛行類及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應垂直對空施放。

第七條 申請爆竹煙火施放許可者,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目的、時間、地點、數量、種類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經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高空煙火於施放作業前,應儲放於合格儲存場所。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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