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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發生死亡重傷加重刑責

惠星煙火大賣場 / 201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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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0/01/14 13:15 記者林睿康/台北報導

為杜絕非法爆竹煙火,強化管理機制,行政院會今(14)日通過「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修正草案,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此次修法是對擅自製造爆竹煙火負責人,除原本處罰外,若發生爆炸導致他人死亡或重傷,還需加重刑責。

吳敦義指出,爆竹煙火在我國民俗節慶活動中仍普遍使用,但是因有一定的危險性,若未能有效管理,很容易危害公共安全。

吳敦義表示,有鑑於現行「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處罰太輕,無法杜絕非法製造爆竹煙火的行為,因此這次通過的「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中,除了強化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和施放場所管理機制外,對於擅自製造爆竹煙火負責人,仍維持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但若發生爆炸導致他人死亡,負責人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若導致他人重傷,將處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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