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放特殊煙火需申請許可 並需專業人員施放
2010/09/02 22:08記者郭政隆/嘉市報導
自從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於99年6月2日修正公布後,爆竹煙火分為一般爆竹煙火及專業爆竹煙火,民眾可於一般商店可合法購得者屬一般爆竹煙火,惟購買前須先認明是否於包裝本體貼有內政部爆竹煙火認可標示;而專業爆竹煙火又區分為特殊煙火及舞台煙火,專業煙火無法於一般商店購得,且未經申請許可,不得施放。法令修正前僅規範施放高空煙火時需申請許可,但因實務上尚包含燃放未附加認可標示之中、低空煙火,於修正後皆納入專業爆竹煙火之特殊煙火範疇,需於施放五日前申請許可且需由專業人員施放。
嘉義市消防局表示,施放特殊煙火其負責人應於施放五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製造或輸入者登記或立案證書影本、施放清冊、施放場所平面圖、作業場所說明書、施放安全防護計畫、施放人員名冊及專業證明文件影本、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影本一式三份向本局申請許可。特殊煙火因火藥量大、射程遠,未經申請許可即施放除造成公共安全潛在危害外,且違反上開條例第29條規定,可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以下罰鍰。
消防局指出,施放特殊煙火需由爆炸物管理員、爆竹煙火監督人、具軍中高空煙火施放經驗或訓練且領有相關證明文件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專業機構訓練合格者及具爆破經驗且領有政府機關或其委託機構發給證明文件者等專業人員為之,目前辦理爆炸物管理員之訓練單位為經濟部礦務局,辦理爆竹煙火監督人之訓練單位為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如有市民需要報名相關訓練,可與上述訓練單位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