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中秋節夜間11點以後不得施放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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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7 19:40記者吳順永/台南報導
中秋佳節即將到臨,有些人會燃放爆竹增加過節氣氛,台南市消防局提醒民眾,如果稍有不慎,很容易釀成災害,不但會讓消防人員疲於奔命,更可能觸犯公共危險罪;尤其夜間11點以後不得施放爆竹煙火,如果經發現有違規事實,將罰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
台南市消防局局長吳明芳表示,為了維護台南市夜間公共安全,中秋節前 後,消防局在市區各空曠地區進行消防車定點駐守,並不定時派員巡邏,以防範民眾因為施放爆竹煙火而引起火災,並加強取締流動攤販及小貨車勤務,請民眾不要 以擺攤方式兜售爆竹煙火,也請民眾夜間施放爆竹煙火應注意施放的時機,不可將煙火射向路上來往車輛,這很容易發生意外,一定要避免。
消防局指出,根據台南市爆竹煙火施放自治條例規定,夜間11點以後不得施放爆竹煙火,如果經發現有違規事實,將罰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