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臺東縣消防局。
第三條 人煙稠密或有安全顧慮經本府公告之區域,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但經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申請前項許可者,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目的、時間、地點、數量、種類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府申請許可,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第四條 本府得公告禁止施放易發生危害之爆竹煙火種類。
第五條 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進行施放。
飛行類及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應垂直對空施放。
第六條 違反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者,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