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第一條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管制爆竹煙火之施放,以維護公共安全及安寧,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市消防局。
第三條 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為之。
飛行類及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應垂直對空施放。
第四條 本市區外保安林禁止施放高空煙火及飛行類、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但經本府專案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每日零時至六時不得施放高空煙火及飛行類、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但經本府專案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施放一般爆竹煙火達中央主管機關所訂管制量以上者,應經本府專案許可。
第七條 前三條專案許可之申請,應由其負責人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目的、時間、地點、來源、種類、數量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管理機關提出,經本府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施放。
第八條 違反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者,按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罰。
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