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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惠星煙火 / 201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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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第一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爆竹煙火施放管制,以維護公共安全及安寧,特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有關爆竹煙火施放管制之管理機關為本市消防局。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定爆竹煙火,係供節慶、娛樂及觀賞之用,不包括信號彈、煙霧彈或其他類似物品,其分類如下:

一、高空煙火:指煙火主體直徑在七點五公分以上,其火藥作用時垂直方向射程在七十五公尺以上者。

二、一般爆竹煙火:指前款以外,其火藥作用後會產生火花、旋轉、飛行、爆音或煙霧等現象者。

前項第二款所定一般爆竹煙火,其種類如下:

一、火花類。

二、旋轉類。

三、行走類。

四、飛行類。

五、升空類。

六、爆炸音類。

七、煙霧類。

八、摔炮類。

九、其他類。

第四條    本府所轄行政區域於上午五時之前及下午十一時之後,禁止施放爆竹煙火。

於春節至元宵節、清明節、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國慶日、台灣光復節、一般民俗節慶及經本府公告之日期,得不受前項限制。

第五條    下列區域除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時間禁止施放爆竹煙火外,於下列時間亦同:

一、本市各機關及各級學校周界三十公尺範圍內:自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止。

二、本市各醫療機構(診所除外)周界三十公尺範圍內:全日。

三、其他經本府公告之區域及時間。

第六條    經本府公告禁止施放之爆竹煙火種類禁止施放。

第七條    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進行施放。

飛行類及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應垂直對空施放。

第八條    高空煙火施放人員資格應符合高空煙火施放作業及施放人員管理要點相關規定。

一般爆竹煙火施放人員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升空類、飛行類及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施放人員應年滿十二歲。

二、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施放前款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應由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陪同。

三、一般爆竹煙火之施放人員年齡不得小於其本身產品所標示最低使用年齡限制。

第九條    第四條至第六條所規定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地區、時間及種類,經向本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申請前項許可者,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目的、時間、地點、數量、種類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府申請許可,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第十條    違反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者,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二十七規定處罰。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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