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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惠星煙火 / 201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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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第一條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爆竹煙火施放管制,以維護公共安全及安寧,特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縣爆竹煙火施放,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有關爆竹煙火施放管制之管理機關為本縣消防局。

第四條  下列區域禁止施放爆竹煙火︰

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所列場所。

二、其他易生危害及安寧經本府公告之區域。

第五條  下列時間不得施放行走類、爆炸音類、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火:

一、每日上午六時前。

二、每日下午十時後。    

年節或特殊節慶經本府公告之日期,得不受前項限制。

第六條  易發生危害之爆竹煙火種類,本府得公告禁止施放。

第七條  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進行施放。

飛行類及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應垂直對空施放。

第八條  爆竹煙火施放人員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高空煙火施放人員應符合「高空煙火施放作業及施放人員管理要點」 之規定。

二、一般爆竹煙火施放人員應符合「型式認可」或「個別認可」產品標示最低使用年齡之限制。

第九條  本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所規定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地區、時間、種類,經向本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申請前項許可者,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目的、時間、地點、數量、種類、安全注意事項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府申請之。

第十條  違反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者,依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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