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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惠星煙火 / 201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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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第一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爆竹煙火施放管制,以維護公共安全及安寧,特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管理機關為本縣消防局。

第三條    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區域,由本府公告之。

第四條    下列時間不得施放飛行類、升空類、爆炸音類、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火:

一、每日上午六時前。

二、每日下午十時後。

經本府公告之年節或特殊節慶之期間,得不受前項限制。

第五條    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種類,由本府公告之。

第六條    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進行施放。

施放飛行類及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應對空施放。

第七條  爆竹煙火施放人員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高空煙火施放人員資格,應符合高空煙火施放作業及施放人員管理要點相關規定。

二、一般爆竹煙火施放人員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升空類、飛行類及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施放人員應年滿十二歲。

(二)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施放前目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應由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陪同。

前項第二款一般爆竹煙火施放人員年齡之限制,產品標示如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八條    第三條至第五條有關施放爆竹煙火之區域、時間及種類之限制,經向本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目的、時間、地點、數量、種類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府申請許可,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管理機關另訂之。

第九條   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

第十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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