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第一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爆竹煙火施放管制,以維護公共安全及安寧,特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管理機關為本縣消防局。
第三條 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區域,由本府公告之。
第四條 下列時間不得施放飛行類、升空類、爆炸音類、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火:
一、每日上午六時前。
二、每日下午十時後。
經本府公告之年節或特殊節慶之期間,得不受前項限制。
第五條 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種類,由本府公告之。
第六條 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進行施放。
施放飛行類及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應對空施放。
第七條 爆竹煙火施放人員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高空煙火施放人員資格,應符合高空煙火施放作業及施放人員管理要點相關規定。
二、一般爆竹煙火施放人員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升空類、飛行類及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施放人員應年滿十二歲。
(二)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施放前目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應由父母、監護人或
前項第二款一般爆竹煙火施放人員年齡之限制,產品標示如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八條 第三條至第五條有關施放爆竹煙火之區域、時間及種類之限制,經向本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目的、時間、地點、數量、種類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府申請許可,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管理機關另訂之。
第九條 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
第十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