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第一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爆竹煙火施放管制,以維護公共安全及安寧,特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有關爆竹煙火施放管制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消防局。
第三條 醫療機構區、各級學校校區、國家公園風景區、森林遊樂區等基地內及其他經本府公告之區域禁止施放爆竹煙火。
第四條 每日上午六時前及下午二十二時後,不得施放飛行類、升空類、爆炸音類、摔炮類等一般爆竹煙火。但年節祭祀、特殊節慶及宗教活動等,不在此限。
第五條 本府得公告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種類如下:
一、火花類。
二、旋轉類。
三、行走類。
四、飛行類。
五、升空類。
六、爆炸音類。
七、煙霧類。
八、摔炮類。
九、其他類。
第六條 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進行施放。
飛行類及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應朝天空垂直方式施放。
第七條 本自治條例第三條至第五條所規定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地區、時間及種類,經向本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申請前項許可者,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目的、時間、地點、數量、種類及安全防護必要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府申請許可,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