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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惠星煙火 / 201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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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第一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爆竹煙火施放管制,以維護公共安全及安寧,特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有關爆竹煙火施放管制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消防局。

第三條    醫療機構區、各級學校校區、國家公園風景區、森林遊樂區等基地內及其他經本府公告之區域禁止施放爆竹煙火。

第四條    每日上午六時前及下午二十二時後,不得施放飛行類、升空類、爆炸音類、摔炮類等一般爆竹煙火。但年節祭祀、特殊節慶及宗教活動等,不在此限。

第五條    本府得公告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種類如下:

一、火花類。

二、旋轉類。

三、行走類。

四、飛行類。

五、升空類。

六、爆炸音類。

七、煙霧類。

八、摔炮類。

九、其他類。

第六條    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進行施放。

飛行類及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應朝天空垂直方式施放。 

第七條    本自治條例第三條至第五條所規定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地區、時間及種類,經向本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申請前項許可者,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目的、時間、地點、數量、種類及安全防護必要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府申請許可,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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