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第一條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爆竹煙火施放管制,以維護公共安全及安寧,特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縣機場四周及
第三條 夜間二十二時至翌日八時不得施放高空煙火及飛行類、升空類、爆炸音類、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火。但年節或特殊節慶等經本府公告之日期,不在此限。
第四條 經本府公告之爆竹煙火種類禁止施放。
第五條 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進行施放。
第六條 本自治條例第二條至第四條所規定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地區、時間及種類,經向本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施放高空煙火者,應於施放五日前;施放一般爆竹煙火者,應於三日前,檢具施放目的、時間、地點、數量、種類及安全防護措施等資料,向本府申請許可。
第七條 違反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者,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