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管理辦法
第一條 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爆竹煙火施放管制,以維護公共安全及公共安寧,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有關爆竹煙火施放管制之管理機關為本縣消防局。
第三條 國有林班地、森林遊樂區、醫療機構區等基地內及經本府公告易生危害公共安全之區域,不得施放爆竹煙火。
第四條 經本府公告禁止施放之爆竹煙火種類,不得施放。
第五條 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及限制,進行安全施放。
飛行類及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應垂直對空施放。
第六條 施放爆竹煙火應受第三條至第五條禁止或限制者,得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時間、地點、數量、種類、來源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府申請例外許可。
前項例外許可申請人,應負施放安全之責。
蜂炮炮城之施放,除依前項規定申請許可外,並禁止使用主體以塑膠體製造之飛行類一般爆竹煙火。另本府亦得視需要派員檢查。
第七條 違反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者,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