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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惠星煙火 / 201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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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爆竹煙火施放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之管理機關為嘉義縣消防局。

第四條    工業區及其他經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告之區域禁止施放爆竹煙火

第五條    下列時間不得施放爆炸音類、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火:

一、每日上午五時前。

二、每日下午十一時後。

年節或特殊節慶等經本府公告之日期,得不受前項限制。

第六條    經本府公告禁止施放之爆竹煙火種類禁止施放。

第七條    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進行施放。

飛行類及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應垂直對空施放。

第八條    第四條至第六條所規定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限制,經向本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申請前項許可者,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之目的、時間、地點、數量、種類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府申請許可,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第九條    民俗節慶或廟會活動需同時施放一般爆竹煙火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之目的、時間、地點、數量、種類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府申請許可,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第十條    違反第四條至第九條規定者,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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