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爆竹煙火施放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之管理機關為嘉義縣消防局。
第四條 工業區及
第五條 下列時間不得施放爆炸音類、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火:
一、每日上午五時前。
二、每日下午十一時後。
年節或特殊節慶等經本府公告之日期,得不受前項限制。
第六條 經本府公告禁止施放之爆竹煙火種類禁止施放。
第七條 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進行施放。
飛行類及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應垂直對空施放。
第八條 第四條至第六條所規定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限制,經向本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申請前項許可者,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之目的、時間、地點、數量、種類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府申請許可,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第九條 民俗節慶或廟會活動需同時施放一般爆竹煙火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之目的、時間、地點、數量、種類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府申請許可,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第十條 違反第四條至第九條規定者,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