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一般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有關一般爆竹煙火施放管制之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雲林縣消防局。
第三條 醫療機構區、各級學校校區、麥寮台塑工業園區等基地內及其他經本府公告之區域禁止施放一般爆竹煙火。
第四條 每日上午六時前及下午二十二時後,不得施放飛行類、升空類、爆炸音類、摔炮類等一般爆竹煙火。但年節或特殊民俗節慶等經本府公告之日期,不在此限。
第五條 本府得公告禁止施放一般爆竹煙火之種類。
第六條 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進行安全施放。
飛行類及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應對空施放。
第七條 本條例第三條至第五條所規定禁止施放一般爆竹煙火之地區、時間及種類,經向本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申請前項許可者,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一般爆竹煙火目的、時間、地點、數量、種類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府申請許可,經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第八條 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罰。
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